解析:
1、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因发生保险事件而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2、当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理赔款项之后,则享有对于被保险人的追索权。
3、此规定仅适用于法定的四类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质或处于醉酒状态时导致的交通事故;被保险的机动车辆遭窃或丢失期间引发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
4、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仅限于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