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两者的形成过程存在差异。
先诉抗辩权属于自然而来的一种抗辩权,相对而言,权利行使期限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效果仅为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2)两个法律制度所适应的情况各异。
先诉抗辩权只能在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用。
至于诉讼时效,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及继承请求权等多种情形。
(3)先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特点,履行义务先行方一旦完成自己应尽责任,那么后续履行方将无法依据该条持以否定立场。
相较之下,诉讼时效乃是永久性的,一旦超过规定期限,便意味着失去胜诉之机会。
(4)先诉抗辩权在于合同执行环节中得以体现,而对于诉讼时效抗辩权来说,必须于相关法规期限已过之后方可予以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