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人,您可能需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义务或是连带保证义务,具体取决于您在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就一般保证而言,其主要功能在于,当被担保的债务主方未能及时清偿其到期债务之时,担保人便有义务代其清偿这部分债务;而连带保证义务则意味着,在债务到达清偿期限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主体或担保人提出偿债请求,无论是否得到了先行清偿。对于承担一般保证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享有的是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主方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权益无果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偿债请求。若是连带保证,则无此特权。
另外,在担保方式上,通常会采用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具体选择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若保证合同中明确标明,被担保债务无法顺利履行时,担保人将负起保证责任,那么便称为l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债务主方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存在特定的情况;
2.如果保证合同中规定,担保人和债务主方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那么便是连带责任保证。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随时请债务人清偿欠款,也可请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清偿。与此同时,作为担保人,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您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您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且在贷款的所在地有常住场所;
3.您的信用记录应优良;
4.您应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5.机关法人不得成为担保人,但如涉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业务的,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例外可以成为担保人;
6.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担保人;
7.除上述条件外的其它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