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额;
2.若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相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需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同时,还需要赔偿因为耽误工作导致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每日的赔偿金额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且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如果受害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需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康复费用等因残疾而产生的必要开支及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并支付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将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进行确定,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若导致受害者死亡,则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总计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此外,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需支付生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