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我国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的现状,制定出全国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地方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对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尚未作规定的相关项目,有权自行制定当地特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相关项目,地方政府亦具备权限,可以制定更为严格优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当地具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