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若存在逃逸行为,则必须对事故负全责并承担所有赔款义务。
首先,可根据肇事车辆是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前提,在该保险所规定的责任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事故发生时出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者包扎伤员的医药费等抢救所需经费无法满足,那么此种情况下便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予以垫付解决。
在此前提下,该基金会的管理部门有权向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