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采用编造事实或故意隐匿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法,将获取到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称为诈骗罪的逃匿行为。而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逃匿判定方面,它特指那些具备非法占有所图的犯罪目的,在签署、执行合同时,通过塑造假象或掩盖真相等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犯罪行为。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件数量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