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协议所提到的车位的使用权交易在满足相关法律要求时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车位包括了能够办理产权证书以及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这两类。
对于那些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而言,它们依法应为所在社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财产转让。
而能够成功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则属于其归属者所有,该车位所有者具备完全的自主处置权利。
只要达成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此类车位实际上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并且如涉及到产权变更亦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
那么,对于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住宅区内的车位是否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对此,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对于那些通过公共面积摊派方式获得的车位,其面积已经纳入整体物业之中,故其土地使用证明便自然地随着整个物业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的。
其次,对于那些并非经由公共区域划分而出,而是由开发企业独自享有所有权的车位,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也自然全权归属给开发商所有。
最后,当所描述的车位属于国家强制规定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时,按照规定,这类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全权归属于国家方面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