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涉及脑血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宜于采取羁押措施,须仔细评估具体状况方可确定。
其中所谓不适合同意被羁押的30种具体疾病包括如下内容:
(1)已由经过资质认证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诊为频繁发作且症状严重的各类精神病症;
(2)各种不同类型的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及先天性心脏病等等),并导致其心脏功能处于三级或以上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