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电动车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至于实际应处以多长时间的拘留措施,则需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具体判断。
在拘留期间内,若经人民检察院审理决定不予批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将该名嫌疑人予以释放。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所拘押的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当在收到拘留通知书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呈报给人民检察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