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国有或集体资产蒙受损失的情形,应由代表上述责任主体的人民检察院在启动公诉程序之际,同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倘若涉及到普通公民个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伤害,受害者本人便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若受害者不幸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出于法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和亲近家属亦具有诉权,可以代为行使该项权利进行附带民事诉讼。
若案发时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亲戚放弃了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权利,则负有责任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风险并在终审判决书中详细记录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