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工作时,会按照相关法规及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各类型使用者发放一定金额的各类补偿款。
这其中通常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用于弥补因拆迁导致的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该费用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严格按照每平米的具体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用以补偿拆迁房屋居民暂时居住环境的不便,以及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需付出的额外时间及精力,该费用同样是根据临时居住环境的分类评估,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家庭构成以及人数进行计算,以此来提供相应的每月生活补助;
(3)奖励性补偿费用,其目的在于积极引导被拆迁房屋居民配合整个拆迁过程,亦或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愿离开城区,不再要求拆迁方提供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所有项目的具体标准均由当地市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客观状况以及现行法律政策进行最终确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