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启动下的“发回重审”制度,堪称原有一审乃至二审法院审理过程的全面颠覆和重新评价,已然将原本完整的原审司法程序判定为无效存在。因此,当发回重审进行之后,原初的一审法院需要重新召集并组织合适的合议庭,对于举证期限、案件送达、开庭审理以及判决结果等关键环节,均需按照新起点及全新标准来重新进行认定和操作。虽然发回重审构成了再审过程中的一项常规运用手段,但是我们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尽可能最大化地兼顾其效率性和公允性。在面对原审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时,我们应当坚持以纠偏为主要实现目标,将发回重审定义为应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次要救济途径,并且应该首先尝试在查证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进行更改或者修正,以避免不必要的发回重审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