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视居住应选择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常住住所内进行施行为宜。
2.若犯罪嫌疑人并无固定住所,则可在特定的居所中实施监视居住措施。
3.针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以及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等案件,如在其住所执行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
4.严禁在羁押场所及专门的办案场所实施监视居住措施。
5.除非因无法通知而无法实现外,在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之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向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6.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7.人民检察院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