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双方未能解除婚姻关系,并且由女方持续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职责。
然而,若是在法律程序中出现了离婚的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境下,由于男方实际遭遇的困境使得他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应该将孩子的抚养权益判予女方。
当夫妻二人都遭受到了刑事惩罚,那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子女的家长,他们本身已丧失了监管能力,此时的监护职责就需要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来承担,同时也可考虑具有威望的兄长及姐姐,以及其他有意愿且有能力承担这一重任的个人或机构。
法律依据:
《民典法》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