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分配问题时,双方有自主商讨和决定的权利。
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遵循以下特定的分割准则予以执行:
首先,如若夫妻双方均无意让渡其房产所有权,此时可采用公平竞争、价高者得的原则来确定房产归属。
其次,若双方均不愿获得房产,对此情形,可选用拍卖物品并平等分配拍卖款项的方式,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合理满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