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立案侦查的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之久;但是,针对案情复杂至极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结案工作或者终结之情形,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特别批准之后,可以适当延期一个月进行处理。
2、如果案件情况较为严重,极为复杂,超出前述期限后仍旧无法结束侦查活动的,应当再次报请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与批准之后,方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合法侦查期限。
3、如果案例涉及到极其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上述最长2+1+2=5个月的期限仍然不足以确保案件得到充分的调查处理,那么根据需要,还可以进一步申请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
4、最为特殊的情况是,如果可能被判处十年牢狱刑期乃至更高金额刑罚之人,那么无论在前述任何期限之内,只要侦查始终未能取得彻底的终止,都可以不着任何限制地提出申请,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解释报告,请求予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时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