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治社会中,尽管公安机关对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事情看似简易,实际上却颇具深意与复杂性。
他们会根据案件性质进行相应的拘留程序:
刑事拘留以及行政拘留。
其中,刑事拘留类似于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警方判断某个被怀疑为罪犯者有重大犯罪嫌疑,因而先行将其羁押,以便进行深入调查。
然而,此类拘留期限不能过长,最多不得超过37日。
若在逮捕之前已经拘留如此之久仍未明确查获相关证据、线索,那么便需要释放该人员或请求检察机关批捕。
然而,经过逮捕之后的刑事拘留则更为严格,拘留期限最长仅能维持至一个月。
在此期间内,警方需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而检察机关必须在逮捕后7日内达成是否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
至于行政拘留,它主要用于警示那些犯下轻微错误的人员,使他们能够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
这类拘留的时长相对较短,通常在10日以内;
如若是较为严重的过错,拘留期也不能超过15日。
如果是同时触犯多项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所增加的拘留期限总计不得超过20天。
法律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