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行为人遭受网络举报的情况下,法定机构无法追溯举报人的个人身份。
然而,为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受理该案件的相关部门必须保障举报者的私人信息得到充分的其工作人员有权限查阅相关记录,但对于举报人个人隐私的部分,他们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此外,接受举报的办案机关具有维护举报人安全利益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