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查到被谁举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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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能查到被谁举报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能查到被谁举报吗

能查到被谁举报,但只能由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查询,因为受理案件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对举报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且办案机关有义务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当事人被人举报是不可以查询举报人的信息的,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要有事实依据,不能通过虚构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恶意举报他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扣押、没收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能查到被谁举报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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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谁举张谁举证高空坠物由谁负责呢,
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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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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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准备去举报别人,但是不知道医疗举报的流程是什么,应该找谁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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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
  
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对于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科主任应根据患方的投诉材料,及时负责组织调查,着重查清事实经过,进行科内讨论,填写《调查表》,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分析材料交给医务科。
  
四、医务科接到当事科室的陈述材料和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分析、调查核实,可以确认事实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患方。不能确定的,将提交医院小组进行鉴定;提交鉴定的有关材料由医务得负责组织准备,当事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五、院内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组成条件:
  
(一)在本院工作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
  
(二)担任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抽调参加鉴定的人数应为单数,并在9人以上。
  
六、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并出具鉴定意见后,由医务科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和解释。如果患方对答复不满意,可以申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或行政调解。
  
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科室应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科室保管,并及时报告医务科和护理部协同处理。需要对输液和药物进行检验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到市药检所办理有关检验手续。疑是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市血站派员到场。
  
八、在医疗事故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凡患者或家属借故无理取闹抢夺资料、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损坏医院财物、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及时报告“110”、保卫科和医务科,由其进行处理。严禁采用一切“私了”手段来处理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所以发生医疗事故后,为及时处理事故避免患者遭受更大的损失,时限是很短的,必须抓紧处理,并且按照法定的严格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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