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请求被实施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当前的具体情况非常紧迫,若无法进行财产保全,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遭受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
2、该项申请必须由相关利益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至财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而不是法院自行启动并对相关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3、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否则法院会依法拒绝其申请要求;
4、案件必须涉及到金钱或其他等价物的支付事宜,属于典型的给付之诉范畴;
5、最后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要素就是,提交申请的缘由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动行为,可能会使得已做出的判决无法得以顺利执行;
6、此外,这个申请必须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据职责权限自行裁决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作为担保,但是如果没有被法院明确要求提供担保的话,那就不得以此为理由而拒绝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