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误工费用的承担基准,主要以受害方的实际误工时长以及个人收益情况为据。
具体来说:
1、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应依据其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加以确认。
如若受害者因人身伤害导致长期无法工作,那么这段期间的误工时长可计算到鉴定伤残日期前的最后一天。
2、如果受害者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用将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来进行核定。
然而,若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参照他们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对于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身近三年内平均收入水平的受害者,则参考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