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若公司管理层或雇员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即便法定代表人未能预先察觉并对此事一无所知,法定代表人仍须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及社会责难。
这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身兼公司名义上的最高管理者和实质上的对外代言人双重身份,其一切行为皆代表着公司整体形象以及利益诉求。
故而唯有当他们所施行之行为与第三方存在明显的恶意勾结时,才可能免除公司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