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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行贿罪中有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有权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又有例外,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特别是某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或者是被冒用身份证的。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在一个单位里,实施单位行贿罪,从准备行贿,到财务同意付款,交付等整个过程,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该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管理层的,也可以是普通的业务人员。
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真相;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比如,总经理安排司机将装有现金的皮包送到业务单位客户住的酒店;财务人员听从董事长指示,往某个个人帐户汇款等,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应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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