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无法得到债务人的明确同意情况下直接将其物品用以清偿债务,这无疑是非法和无效的行为。
只有特定权限的法律主体,即藉由各级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查封、扣押财物等措施。
作为债权人,切勿独自直接占有或使用债务人的财务来进行抵债;在这种情况下,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流程,首先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获取胜诉决定后方有资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