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的法令法规,对于被审判为九年有期徒刑之囚犯,依照常规情况需全数完成服役九年的义务。
然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若此类罪犯在狱中能够真诚对待纪律问题并积极接受管教与改正自我错误的教育项目,甚至展现出有所成就或忠诚行动的行为,他们有权向法院申请减轻惩罚。
而且,减刑及假释的最起码的服役时间须不低于原判决刑期的约一半,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短于大约4.5年。
故此,若某囚犯被判处九年徒刑,实际上他所面对的最短的服役期限不能低于4.5年,而最高的则不会超出九年,具体数字将部分取决于他们具体的表现情况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