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警方具备充足的证据证实当事人以资金、财产为媒介,从而实现其与他人的非正常性行为,便可判定此种情况属于嫖娼范畴。
在判定嫖娼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应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更应有其他类型的证据加以支持,例如现场的相关物证或书面记录;或是能直接证明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视觉或音频资料;甚至是涉及到介绍或包庇人员的证言和陈述。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