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此时实为股权直接向二级市场转让之举,则其构成不利的消息。
反之,若是此等股权转让为另一家机构或是投资者所接纳,那么这无疑便是个积极的消息,因为如此便可确保这些股权得以持续持有和运用。
然而,当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出售股份来实现股权转让时,其可能会引致股票价格的波动,甚至可能导致股价出现下滑现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事件通常都被视为负面消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