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合作伙伴滥用其在职务中所拥有的权力,将合伙企业的资金擅自挪为己用,此种行径无疑属于挪用资金之举。
倘若情节严重,甚至有可能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尝试进行友好协商,以便达成一致意见,即请求其中一方尽快归还该笔资金。
然而,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解决纷争,通常可采取法律手段来追偿相应贷款,或者补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挪用资金罪,作为刑法中针对特定主体所规定的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该罪名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其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内部的货币形式财产,如现金、存款、债券乃至其他证券等。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本质上是法人)所有或实际控制,并正在或曾经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