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遭公安机关临时羁押情况下,法定最长之限为37日;若此日期内未获批准逮捕令,将无法自动调整为取保候审措施。
倘若仍有必要开展后续调查工作,方可办理相应的取保候审手续。
关于取保候审之变更事宜,须由特定权益人(如犯罪嫌疑人亲属、辩护律师等)提出申请。
对于无需继续侦查的人员,可依法予以释放,以证实其并无犯罪行为或免于面对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