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自相关当事人知晓并且应当意识到其应享有的权益遭受损害的当日起,在满一年的时间内,应当向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或者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吻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正式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同时还需要在按被申请人人数所需提交的副本中体现此情况;
2、从上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开始,须于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受理与否的判断,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到申请人做出相应结果;
3、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受理仲裁申请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马上会将仲裁申请书及副本递送给被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通告申请人关于仲裁庭组成状况的通知;
4、当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的十个自然日内,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在开庭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前,仲裁庭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有关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对此,如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提出延迟审理的申请,至于是否准许延期,则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最终的决策;
6、对于仲裁庭而言,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自所受理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就将案件审结完毕。
但若遇到特别复杂的案件情况,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所延伸出来的审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