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婚前财产公证后,若离婚对方无权分配财产。
婚前财产如举办过公正,那么在离婚之际,将不再对此类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具体来说,原先属于何方的财产,离婚之后仍将完全归属于原所有权者,依照符合现行法律的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然而,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婚前财产协议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总之,只要在公证机关针对婚前财产作出过公正的处理安排,在离婚之际便不再需要对此类婚前财产进行重新的分配处理,只需直接对婚姻存续其间的共同财产加以划分即可。
在此须特别指明,夫妻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各项财产,其中包括各自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继承而来或受赠与的财产,及其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收益等等。
另外,还有在婚前为了筹备婚礼而购买的各类物品均应被归类为个人婚前财产范畴。
对于复员军人或转业人员从军队带回家的医疗费用及回乡生产补偿金,以及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所申请到的复员费用和转业费用,同样应当视作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都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各自及对方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出约定,并可选择将此份财产约定确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样的约定应当采取纸面形式签署。
若未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明,则应遵循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解读。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效力。
同时,夫妻双方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应各自所有的约定,在配偶一方对外负债,而相对人明知该约定存在的情况下,由该债务人以其自有资产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