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财政暂借款挪用资金罪这一违法问题主要与挪用公款罪相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若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挪作私人使用,用于实施非法活动;或是挪用公款的数量达到较大规模,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又或是挪用公款的数量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那么这些行为都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在立案标准方面,通常会考虑到挪用金额、时间以及用途等多个因素。具体的数额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情况下,以五万元作为起点。若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属于财政暂借款范畴,则同样适用于上述条款的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