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使经过了第三次起诉,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判定离婚成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不予离婚之后,若双方当事人在此之后再度分开生活满一整年后,其中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此时法庭理应准许他们进行离婚。
然而,如果这两个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或者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这样的情况对于法院判决离婚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诉讼离婚的首要前提便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在法律层面上,被认可的感情破裂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
其次,存在重婚行为;
再者,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异性保持同居状态;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等严重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