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占用民居问题,正常情况下,政府或者其他相关职能机构会积极地与被征迁户进行洽谈且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
这些补偿措施主要涵盖了重新安排宅基地以便于被征迁户兴建新房,向他们提供安置房居住,亦或是采用金钱补偿等方式,为的就是最大程度的保证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至于是否应当对农村的宅基地实施统一规划,这往往要视乎当地的实际政策及规划情况来决定。
在部分区域内,为了让被征迁户能够拥有充足的住宅空间,政府甚至会重新调整被征迁户原有的宅基地并对此实施新的规划策略。
当然,在此期间所拟定的具体规划方案必须充分结合地方实情,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资源的现状、人口密度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等等因素都需要纳入考量范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