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规定为每位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若未满一年但已超过半年的时间,也将被视为一整年计,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对于那些在公司服务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按照半个月的工资给予补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再续约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均不会涉及到补偿金额的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