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严格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若用人单位未能尽到其法定义务,没有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完善必要的社会保险手续,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权益。
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劳动者有权行使法定权力,自主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倘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提出撤销已缔结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相应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衡量,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固定工资该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