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若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针对家庭暴力行为而提起的离婚诉讼赔偿申请,且该诉讼必须与其离婚诉求同步展开。
(二)当无过错方作为反诉被告参与离婚诉讼进程中,倘若被告未同意离婚亦未提出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离因索赔请求,则可于离婚程序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单独就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赔偿事项再次提起诉讼。
(三)同样地,倘若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参与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在一审阶段并未提出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赔偿主张,然而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此类要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仍需对其进行调解工作;如经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应告知有关当事人可在离婚程序完毕后的一年内另行发起针对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