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机关针对已实施拘留的人士,经查证确需进行逮捕处理的话,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批审查批准。在此类特殊状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日期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至一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集团性质的重大嫌疑者,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士,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对于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刑事拘留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其次,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