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营养费的每日支付标准通常在20至40元范围之内。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受害者未成年、年老体弱或是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进而导致其无法正常饮食;或者因受伤部位较为特殊而需额外补充营养物质时,则有权请求相关营养费作为补偿。
然而,这样的赔偿需求需要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强烈建议为依据方能得到满足。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
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
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