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患有乙肝之人,虽然其社会地位可能较为特殊,但并未因此被剥夺法律权利,故其亦享有被实施刑事拘留之权利。
然而,实施此举须满足两个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待刑事拘留执行之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本人与其接触者间无传染性疾病传播风险。
其次,针对乙肝患者,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当事人可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之权利,即俗称的“取保候审”,具体适用条件参照相关法规及律师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