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保证金都是具备可撤销的特性的。
首先,需要解释的是,保证金其实是具有保证性质的一种担保设定,这种担保的特定规定是依附于主合同条款规定的。
当主合同的所有义务得到完全且正确地履行后,此时根据合约规定的担保期限,担保责任便能够得以解除,相应的保证金亦应该全额退还给签署人。
普遍而言,合同保证金在双方均已充分且完整地完成合同内容后,便可依法进行退还处理。
其次,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保证金的具体含义。
保证金主要是被用以计算及衡量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各类具有保证金性质的投资资金。
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保证金缺乏明确定义和规范的背景条件,对保证金类别进行深度研究和剖析,进而将其划分为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以及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以及享有返回请求权利的保证金、无法实现双倍返还权利的保证金等不同形式,并分别确立它们各自的法律效力,无疑显得非常必要而且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