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定期租赁的模式下,承租人并不必然享有拆迁补偿的权益,尽管出租人可能会获得如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停产停业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装饰装修补偿以及按期搬迁奖、提前搬迁奖和奖励性补贴等各种补偿款项,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承租人的装修改造、生产运营以及搬迁有关的事项引发了以上各类补偿。
因此,尽管承租人自身因为停业和搬迁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承租人仍然有权利收取部分的拆迁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拆迁款项都能够由承租人所得,譬如奖励性补贴这一类,其性质显然更贴近于出租人所专有;然而对于诸如搬迁费用、提前搬迁奖励、按期搬迁奖励和停业损失等其他类型的拆迁款项,承租人则有权利根据相应的比例进行分配。
至于适当的比例如何裁量,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交由法院加以斟酌判定。
至于在承租期限已经明确规定的情境中,若是长期租赁的,那么应当将拆迁款项主要用于补偿给承租人;反之,若为短期租赁模式,则补偿对象理应定位为准业主——出租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