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规矩明确指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面谈并无具体的时间限制,然而必须遵循既定的法院办公时间以及相关程序流程。在此过程当中,身为辩护人的律师能够在案件审理全过程中适时地与法官依法依规进行案件信息的交流沟通,虽然这样的情形大多发生于庭前会议、法庭审判或者递交法律文本的环节之中。对于被指控方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犯而言,律师与被告人会面时需要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制和场所要求,这是相关法律规定所明文划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