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撤回申请在法律范畴内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而应当遵循除斥期原则进行处置。
关于撤销申请的期限设定,相关的法定标准如下所示:
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发起的撤回申请,其期限均分为一年以及五年两个档次。
假如债权人在撤回申请时已知晓撤销原因,则从该知晓之日开始计算撤销申请的期限为一年;反之,若债权人在撤回申请时尚未知晓撤销原因,则从导致撤回申请事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撤销申请的期限为五年。
期限届满之时,意味着申请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权利自行消灭。
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得知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向外界展示出放弃申请撤销权的意愿,那么同样面临着撤回申请权被依法消灭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