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分手事宜时,向对方索取所谓的“精神损失费”之诉求显然是不恰当的。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遭受侵犯之时,他们有权利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涉嫌行为,恢复其名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向其郑重地道歉;
同时,受损方还可以进一步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