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员工岗位变动的问题,其决定因素涉及众多复杂的具体情境。
通常来说,除非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已经就岗位变动事宜达成共识,否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员工的岗位职责。
然而,当因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岗位调整措施时,在此种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情形下,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定新的岗位安排,也就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变更。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无故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这时候双方僵持不下,劳动者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周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员工旷工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事后醒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