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村委会并无权限进行房屋的强行拆除工作,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街道办均不得擅自施行居民住房的强制性拆除行为。
唯有经过国家法律规定之审理过程,以及行政处理机构的合法处置,才有权力对民众所居住的房屋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对于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等司法强制拆迁事宜,应由城市房产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申请,待法院审慎核实通过后,方可按照相关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拆迁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