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律法规则,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中的专职员工若严重缺乏责任感,且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应对其展开刑事调查追究责任,并予以立案起诉:
首先,行为人所导致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
其次,行为人导致有关单位陷入破产境地,被迫停业、停产长达一年以上,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责令关停、撤销、解散等;
最后,行为人为国力带来重大损失的其他各种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