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借据未明确记载借款方(即出借人)的身份信息,那么当借贷纠纷发生时,贷方(即借款人)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而法院无疑会予以接受立案并展开审理。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借贷关系中,借据的持有者恰好等同于实际出借方,或者他们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在此情形之下,即便借款人对此没有任何疑问或反对意见,司法机关也有权直接认定借据持有者为实际的出借方,而无需对其与实际出借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和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